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年度评估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评估:
(一)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全民健身设施开放时间、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数量、服务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公办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时间、服务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和经费补助、确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