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支持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