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