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建房村民应当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订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法律、法规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设工匠投保农村住房质量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农村住房质量保修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设工匠投保农村住房质量保险的,可以不约定农房质量保修金。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