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控制、附属用房等要求。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明确农村住房的屋顶、立面、色彩等风貌管控要求。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使用,并免费提供适当修改服务。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和本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更新。
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者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