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推进农村道路建设,实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设排水管网或者沟渠,合理设置路灯,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出行。通村道路、村内主干道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绿道,修复、保护古道,联结乡村主要历史文化遗存、传统村落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