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信用管理机构合作,推动本市信用服务企业参与全球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