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开展订单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标准化服务,指导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折价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倡导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收益分配模式,让农户分享增值收益。

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乡村发展绩效评价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带动和服务成效作为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