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农户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公开交易,推动承包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由原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市、区(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连片流转激励机制,对连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和流转双方给予财政补贴,地区优先安排各类涉农项目。

对有稳定非农就业与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户,引导其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通过经济补偿、补助养老保险等方式引导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