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的;(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不力,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四)贪污、挪用水土保持资金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