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的;

(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不力,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

(四)贪污、挪用水土保持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