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鼓励在本省首发、首演、首映、首展优秀红色主题文艺作品。

红色资源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