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鼓励在本省首发、首演、首映、首展优秀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红色资源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