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