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统称建(构)筑物)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