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物拆除后,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超过七日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覆盖密目网;堆存六十日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防尘措施;堆存超过六十日的土方,应当播撒快生草种进行复绿或者种植草坪。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