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对异常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调查。存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应当立即通知重点排污单位组织维修,并在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自动监测设备维修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