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诚信守诺,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约束惩戒机制,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