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