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最小颗粒化事项实施清单,建立与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协调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