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用地、奖补、环保、能耗、规划等违规承诺;不得在项目落地后任意毁约违约,在兑现涉企政策和合同履约时增设附加条件。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