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埇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夹沟香稻米种植区域的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夹沟香稻米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