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