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