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