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