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

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下同)、美容美发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