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效请求时效期间起算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请求时效期间按照年、月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