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