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