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第三十二条有效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