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第九条有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