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