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