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