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应当按照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不得在斑马线上掉头、停车。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斑马线旁设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通过。

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在斑马线内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