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河道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倾倒、抛洒、堆放、掩埋、焚烧塑料、泡沫等生活垃圾;

(二)弃置、堆放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三)弃置、堆放、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等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

(四)堆放、掩埋畜禽粪便;

(五)进行烧烤、露营等休闲活动,未处理垃圾;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河道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