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河道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倾倒、抛洒、堆放、掩埋、焚烧塑料、泡沫等生活垃圾;(二)弃置、堆放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三)弃置、堆放、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等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四)堆放、掩埋畜禽粪便;(五)进行烧烤、露营等休闲活动,未处理垃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河道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