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