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七)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八)侵占、损坏公共绿地或者绿化设施;

(九)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

(十一)高空抛物,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二)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三)违反规定饲养犬、鸡等宠物和家畜家禽;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现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