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相关信息;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配合查处活动;

(六)依法履行受委托管理的电梯、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