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后十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在出具回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帐户。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