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筹备组组长应当及时召集并主持筹备组会议,组织筹备组成员依法履行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确定会议表决规则等工作职责,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筹备组会议就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经筹备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和签字确认,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筹备组会议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业主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