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