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标志灯,粘贴准运标志、租价标签的;(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卡,粘贴禁烟标识,以及未保持车容整洁、设备设施完好的;(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设置车体广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出租汽车行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规定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