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二条有效申请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在营运区域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经营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