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