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
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