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在下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参加抢险救护;

(四)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

(五)依法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