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