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督促行业、领域内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