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完善受理、核查、处理、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工作规范,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线索按照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