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具有审批职责的部门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时,应当确保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