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