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员队伍能力建设;

(三)督促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相应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职权予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移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