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六)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宗、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粮食和储备、人民防空、邮政等部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